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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应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收回债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民法典中是否可以在个人债务中加入配偶?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中判决个人债务能追加配偶吗

  人民法院判决个人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未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

  1、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2、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3、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做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存在未完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申请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5、企业法人解散或者为清算就注销的,可以追加清算人或者无偿接收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案情】

  原告焦某诉被告朱某买卖合同一案以调解结案,双方约定朱某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余款46000元一次性付清,到期后朱某未履行。

  【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询朱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焦某认为该买卖合同签订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提出将朱某前妻追加为被执行人,朱某认为其于前妻已离婚,买卖合同是他个人行为,不应追加前妻为被执行人。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合同签订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追加朱某前妻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关系期间的欠款属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难以认定,不应追加朱某前妻为被执行人。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人向外所欠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如《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71至274条、《执行规定》第76至82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至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了可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各种情形,但对于实践中经常遇见的被执行人配偶是否能追加被执行人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学术界争议一直较大,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法院一律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认定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执行。有的法院在执行中可随时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不仅可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个人财产。也有的法院一律不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也不执行其共同或个人财产。而本案焦某在诉讼时,仅将朱某列为被告,对该买卖合同是否夫妻共同债务,该笔货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开支未作认定,也未质证,故朱某所欠焦某10万元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义务主体,在执行中再追加被执行人,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焦某与朱某买卖合同一案,双方以调解结案由朱某偿还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在朱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再追加其前妻为被执行人,剥夺了其前妻的上诉权,扩大了执行中随意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主体的任意性,有损法律的威严。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