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知名律师 > 律师文集 > 债务诉讼>正文
分享到:0

  现如今很多人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资金周转,因此需要进行借贷,但是没有办法及时偿还,如果债务人把财产全部转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债务人把财产全部转移了怎么办

  1、债务人把财产全部转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什么情况下叫财产转移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案例: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谢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3日20时许,刘某醉酒后到范某经营的超市内赊酒,因范某不予赊酒产生不满,遂将范某殴打致伤。经司法鉴定,范某脑内血肿致右侧肢体肌力三级,右半身偏瘫属三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4年4月4日,刘某及妻子张某与亲属谢某和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将刘某与张某婚后共同共有的一户楼房出售给谢某和周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谢某和周某名下。

  2015年3月,范某向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确认刘某和张某将婚后共同共有的一户楼房登记在谢某和周某名下的民事行为无效,双塔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范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和周某不服,以“谢某和周某的购房行为属善意取得,且楼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对范某的民事赔偿范围和数额还未确定,所以认定为逃避对范某的赔偿责任而恶意转移财产明显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有关于债务人转移后的处理方法,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