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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广彬在法庭上  7月12日上午,现年46岁的朱广彬,因涉嫌贪污公款330万元,被带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朱广彬于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间,接受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下简称欣正公司)委托,负责追要湖北大冶特殊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欠款。在追讨过程中,朱广彬欺骗欣正公司领导,谎称贷款利息已经被其放弃无法再收取,将欣正公司应得的欠款利息330万元据为己有。  检方认为,被告人朱广彬身为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朱广彬反复强调自己不是欣正公司的工作人员,他解释自己在2000年被公司聘用当办公室副主任,但实际上只是个虚名。欣正公司和钢铁公司因债务纠纷打了场官司,法院判决钢铁公司向欣正公司支付2600余万欠款及利息。朱广彬说他在公司的职责就是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并协调结案后执行工作。到了2001年底,朱广彬却在公司竞聘考核中被淘汰,他说自己从2002年1月开始就下岗了,但是公司经理高某仍委托他追讨案件中的未执行款1512万,朱广彬承认委托书中并没有授权他追讨利息。  被告人认为,指控他贪污330万利息是没有根据的。其中的245万是按武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安排打到了山东莱阳,他说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他委托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帮忙,这件事总经理高某是知道的。还有5万元是他向律师事务所借的差旅费,以公司的名义作了担保。至于指控他以借款名义从律所取走追讨回的利息80万元,朱广彬称根本没有这回事。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国栋)